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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三、 根本説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攝頌

一卷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五二○—五二三)。唐· 義浄三藏譯。

即前雜事中頌——有九十頌。

三四、 根本説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

十卷(尼陀那五卷——一至五,目得迦五卷——六至十),五萬餘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四一五—四五五)。唐· 義浄三藏譯。

尼陀那,明受近圓、分亡人物等事。

應知受用有其五種:一者爲主受用,謂阿羅漢,永除三毒;二者父財受用,謂諸學人,尚有餘惑;三者聽許受用,謂淳善異生,於戒清浄,勤修禪誦,無懈怠心;四者負債受用,謂雖防禁戒,而不勤修覺品善法;五者盜賊受用,謂於四重禁中隨犯其一(卷二)。

給孤長者欲爲佛作生日大會,問佛生時月日,佛言:薜舍佉月,日、月圓時,是我生日(卷五)。

目得迦五卷,明懺謝、資具等事。

三五、 根本説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攝頌

一卷,大藏第二十四册(五一七—五二○)。唐· 義浄三藏譯。

尼陀那五十二頌。目得迦四十八頌。

三六、 根本説一切有部百一羯磨

十卷,六萬餘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四五五—五○○)。唐· 義浄三藏譯。

單白羯磨二十二,白二羯磨四十七,白四羯磨三十二,共一百零一。

三七、 根本説一切有部毘奈耶頌

三卷,三萬餘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六一七—六五七)。尊者毘舍佉造。唐· 義浄三藏譯。

上中二卷,頌戒本;下一卷,明十七跋窣都(事)等中述其要事。

三八、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

十四卷,十三萬餘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五二五—六一○)。尊者勝友集。唐· 義浄三藏譯。解釋苾芻戒經。

——以上有部律藏計十八部一百九十八卷閲竟。次閲諸宗部中律宗著述屬於有部者,一並於此閲之,爲冀文義連貫故。

三九、 護命放生軌儀法

一卷,七九八字。大藏第四十五册(九○二)。唐· 義浄三藏撰。

夫以懷生者,皆愛其生,上通賢智;有死者,咸畏其死,下洎蜫蟲。由是,善逝隨事而修慈,不損含識;量内身而准物,刀杖不加。唯以大慈,宣揚法化,於護生處,極致慇懃;是佛弟子,理應隨作。觀蟲濾水,是出家之要儀;見危存護,乃悲中之極急。……設使學通三藏,坐證四禪,鎮想無生,澄心空理;若不護命,依教奉持,終亦不免佛所訶責。十惡初罪,誰代受之?且如見有屠兒牽羊入寺,不過數口,放作長生,衆共聚看,彈指稱善;寧知房内用水,日殺千生萬生?既知理教不輕,宜應細羅細察;自利利物,善護善思。……

四○、 受用三水要行法

一卷,一四七二字。大藏第四十五册(九○二)。唐· 義浄三藏撰。

准依聖教,及西方現今衆生所用之水,有其三别:㈠ 時水,㈡ 非時水,㈢ 觸用水。

四一、 説罪要行法

一卷,近二千字。大藏第四十五册(九○三)。唐· 義浄三藏撰。

先明半月説罪法,謂:“每於半月、月盡,憶所犯罪,準法而説。”次明食罷發願法。後明洗浄法。

四二、 根本説一切有部出家受近圓羯磨儀範

一卷,近萬字。大藏第四十五册(九○五—九一一)。元· 帝師苾芻拔合思巴集。

明出家受戒法。

四三、 根本説一切有部苾芻習學略法

一卷,四千餘字。大藏第四十五册(九一二—九一四)。元· 帝師苾芻拔合思巴集。

教示增上戒學有三:一、 未得令得儀範,二、 已得律儀護持方便(略明苾芻戒相);三、 若有犯者令修補法。

四四、 南海寄歸内法傳

四卷,四萬餘字。大藏第五十四册(二○四—二三三)。唐· 翻經三藏義浄撰。

諸部流派,生起不同;西域相承,大綱唯四:一、 聖大衆部,分出七部;二、 聖上座部,分出三部;三、 聖根本説一切有部,分出四部;四、 聖正量部,分出四部。然而,部執所傳,多有同異;且依現事,言其十八。分爲五部,不聞於西國耳?

出家之侣,各依部執;無宜取他輕事,替己重條;用自開文,見嫌餘制。若爾,則部别之義不著,許遮之理莫分。豈得以其一身,徧行於四?裂裳、金杖之喻,乃表證滅不殊。行法之徒,須依自部。其四部之中,大乘小乘區分不定。北天、南海之郡,純是小乘;神州赤縣之鄉,意存大教;自餘諸處,大小雜行。考其致也,則律檢不殊;齊制五篇,通修四諦。若禮菩薩,讀大乘經,名之爲大,不行斯事,號之爲小。

神州持律,諸部互牽;而講説、撰録之家,遂乃章鈔繁雜。五篇七聚,易處更難;方便犯持,顯而還隱。遂使覆一簣而情息,聽一席而心退。上流之伍,蒼髭乃成;中下之徒,白首寧就?律本自然落漠,讀疏遂至終身。師弟相承,用爲成則。論章段,則科而再科;述結罪,則句而還句。考其功也,實致爲山之勞;覈其益焉,時有海珠之潤!又、凡是製作之家,意在令人易解;豈得故爲密語,而更作解嘲?譬乎水溢平川,決入深井,有懷飲息,濟命無由。準檢律文,則不如此。論斷輕重,但用數行;説罪方便,無煩半日。此則西方南海法徒之大歸矣。

【案】此段評我國當時弘律註疏等事,讀我國唐宋時諸律疏可知。此爲中國佛教戒律不行之原由。殊可嘆也!

然由傳受訛謬,軌則參差,積習生常,有乖綱致者,謹依聖教,及現行要法,總有四十章,分爲四卷,名“南海寄歸内法傳”。

一、 破夏非小,二、 對尊之儀,三、 食坐小牀,四、 餐分浄觸,五、 食罷去穢,六、 水有二瓶,七、晨旦觀蟲,八、 朝嚼齒木,九、 受齋軌則,一○、 衣食所須,一一、 著衣法式,一二、 尼衣喪制,一三、結浄地法,一四、 五衆安居,一五、 隨意成規,一六、 匙筋合不,一七、 知時而禮,一八、 便利之事,一九、 受戒軌則,二○、 洗浴隨時,二一、 坐具襯身,二二、 臥息方法,二三、 徑行少病,二四、 禮不相扶,二五、 師資之道,二六、 客舊相遇,二七、 先體病源,二八、 進藥方法,二九、 除其弊藥,三○、 旋右觀時,三一、 灌沐尊儀,三二、 讚詠之禮,三三、 尊敬乖式,三四、 西方學法,三五、 長髮有無,三六、亡財僧現,三七、 受用僧物,三八、 燒身不合,三九、 傍人獲罪,四○、 古德不爲。

凡此所論,皆依根本説一切有部;不可將餘部事,見糅於斯。此與十誦大歸相似。有部所分,三部之别:一、 法護,二、 化地,三、 迦攝卑。此並不行五天,唯烏長那國,及龜兹、于闐,雜有行者。然,十誦律亦不是根本有部也。

四五、 佛阿毘曇經出家相品

二卷,二萬多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五八—九七二)。陳· 真諦三藏譯。

初明佛毫相、頂骨功德,次明十二因緣,次明佛度三迦葉、頻婆沙羅王,次明度舍利弗、目犍連,次度犢子外道。下卷明度人出家法。大同四分律中受戒犍度。

四六、 優波離問佛經

一卷,七千餘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○三—九一○)。劉宋· 中天竺沙門,求那跋摩譯。

佛在舍衞國給孤獨園。優波離問佛:比丘成就幾事,盡命非不依止?佛答:成就八五事、二六事,盡命不依止。次明四棄捐法、十三事、三十事、九十二事、四悔過法、七十四衆多法。

四七、舍利弗問經

一卷,四千餘字。大藏同上(八九九)。失譯人名。

佛住羅閲祇音樂樹下。舍利弗問戒律諸事,佛一一答之。於中,懸記孔雀輸柯王孫弗沙密多羅滅法事。

律分部事。明五部服色:僧祇黄衣,曇無德赤衣,薩婆多皂衣,迦葉遺木蘭衣,彌沙塞青衣。

四八、 佛説苾芻五法經

一卷,二○五六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五五——九五六)。宋· 沙門法天譯。

説五法得離依止住:知苾芻寶沙他(布薩),知寶沙他事業,知結界,知結界事業,是滿五年是餘五年(謂受具滿五夏,或過五夏)。

説戒七種差别:㈠ 説四夷,餘所聞當説;㈡ 説至十三僧殘;㈢ 説至三十捨墮;㈣ 説至九十二波逸提法;㈤ 至九十二事,各四法解説;㈥ 各四説五十戒法;㈦ 一一廣説。

【案】此似律中説布薩時,遇諸難事,隨難遠近,廣略説戒之意;而文相不明。此説,在解釋五法中之知波羅提木叉義。

四九、 佛説苾芻迦尸迦十法經

一卷,近二千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五六——九五七)。宋· 沙門法天譯。

苾芻具足十法,得爲人師範:慚愧樂戒,得多聞法,得毘奈耶多聞,正行,正見,看病,愛樂定法,説身行戒,説出家梵行戒,得十年、十年滿、十年餘(謂受具十夏以上)。

五○、 大比丘三千威儀

二卷,一萬七千餘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一二—九二五)。後漢· 沙門安世高譯。

佛弟子有二種:一者、在家,二者、出家。在家者,初受五戒爲本,遮三惡趣,求人天福,以未能永捨家眷緣累故。更加三戒,助前五戒;一日一夜,種未來世永出因緣。

出家者,行有始終上中下業:下出家者,先以十戒爲本,盡形受持;雖捨家屬,執作於俗人等。是出家,於具戒者,故是在家。是名下出家。

中出家者,應捨執作緣務,具受八萬四千向道因緣。雖捨作業緣務,身口行,意業未能具足清浄,心結猶存,未得出要。上及不足,下比有餘,是名中出家。

上出家者,根心猛利,次應捨結使纒縛,有定慧力,心得解脱,身口意浄,出於緣務煩惱之家,永處閑静清涼之室,是名上出家。

中出家者,始受具戒,沙門儀法未能周悉,要須依止長宿有德行者。是以優波離問佛:成就幾法,盡命不依止耶?佛答,凡成就二十五法。取要言之:但能知二部戒爲本。今但成就十法。比丘成就十法,得度人,授人具足戒。

有十事應作羯磨、應行二四事、四事許不著袈裟、七事不應止、出户五事、澡漱五事、用楊枝五事、刮舌五事、著袈裟二五事、繞塔五事、常念四五事、入户五事、上牀五事、在牀五事、 經行二五事、臥有五事、夜起讀經五事、在寺五五事、飯時五事、行應請飯十事、不應作禮二五事、著泥洹僧五事、露著泥洹僧十事、著三衣五事、持鉢五事、澡鉢五事、持户鑰二五事、至人家讀經五事、有三事可至官處、有七事不應往、上高座讀經五事、坐五事、不應説經二五事、欲坐禪二五事、禪帶五事、有五事不應用坐、作私匿五事、著有二五事、洗有五事、呼住五事、問經五事、出户五事、和上二種十五德、阿闍梨五德及三五事、事師四五事、作法衣二五事、染衣五事、著法衣五事、行到時著法衣五事、不應著大衣三事又十事又五事、曝法衣五事、浣法衣三五事、沐浴剃頭報有五事、欲出行報有五事、入浴室二十五事、入温室二十五事、入堂室二五事、有三事應問經、三事不應問。——卷上竟。此下卷下。

十二頭陀、持錫杖二十五事、俗家有五事應往、爲優婆夷説經五事、新至比丘十德五事、以十事待新至比丘、依止阿闍梨教弟子十五事、弟子依止闍梨二五事、不應畜七種藥、擧沙彌法二五事、教沙彌五事、有三事不應與沙彌共居、有三事應逐去、遠行時沙彌寄人五事、持沙彌至主許寄時五事、受寄沙彌五事、飯時五事、受案七五事(以上明飯食共四十事)、飯食上澡漱四五事、飯上十事、持澡槃二十五事、用手巾五事、著大衣持手巾五事、有七人不應作直日、作鉢泥僧摩波利當行百六十德、作直月六十德、作直日十德、摩摩德三十德、直歲十德(作鉢泥下五種,列數而已,德未列出。)、鉢泥僧摩波利二種十五德、營事維那飯時堂中當行二十五德、竈下二十五德、七事待新至比丘、教人市買五事、買肉五事、教汲水五事、教人破薪五事、教人擇米五事、教人洮米五事、澡釜五事、燃竈五事、教人炊米五事、擇菜五事、作羹五事、教人澡案一切食具五事、揵椎五事又七法、有百六十事鉢泥僧會摩波利當行(未列)、鉢泥僧會時二五事、 掃塔上五事、拭佛像五事、掃塔下二五事、掃講堂七事、灑地五事、掃塔地五事、撿燈五事、燒香三事、整頓僧牀席三事、具香爐三事、燃燈五事、摩摩德十五德又六事三事四事、直歲十德、 萬物何因緣生五事、都摩波利揵椎五五事、從是五德、當會五事、踞坐五事、正坐六五事、布薩時入衆四五事、至舍後二十五事、不應用水十事、陰起十事。

——雖云三千,經中所列,僅一千一百六十三;唯列名數者,四百三十;合計不過一千五百九十三事而已。

次明春夏冬三季。

次明五部服色:薩和多絳衣,曇無德皂衣,迦葉遺木蘭衣,彌沙塞青衣,僧祇黄衣。

五一、 佛説迦葉禁戒經

一卷,一一○一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一二)。劉宋· 居士沮渠京聲譯。

佛在給孤園,爲摩訶迦葉説比丘有二事墮地獄等九種二事。次明四事爲沙門。雖有沙門名,不行沙門法,如貧人稱大富。如人爲水所漂而渴死;雖多諷誦,不去情欲,亦如是。如醫師不能自愈其病;如摩尼珠墮不浄中。次明四事像持戒人。次説禁戒無形,不著三界等。

五二、 佛説五恐怖世經

一卷,四六三字。大藏同上(九五七)。譯人同上。

説末世不遵戒律諸恐怖事。

五三、 佛説目連所問經

一卷,七二○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一一)。宋· 中印度沙門法天譯。

明苾芻、苾芻尼、犯戒墮地獄年數。

異譯一種

⑴【佛説犯戒罪報輕重經】

一卷,五八○字。大藏同上。後漢· 沙門安世高譯。

五四、 佛説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

一卷,一萬餘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七二—九八三)。失譯人名,附東晉録。

十八品:五篇事品第一 問佛事品第二 問法事品第三 問結界品第四 問歲坐事品第五 問度人品第六 問受戒事品第七 問受施事品第八 問疾病事品第九 問比丘死亡事品第十 問三衣事品第十一 問鉢事品第十二 問雜事品第十三 問三自皈事品第十四 問五戒事品第十五 問十戒事品第十六 問沙彌品第十七 歲坐竟懺悔文第十八

藏中卷末原注云:

國本有三百六十七問,丹本同此,則宋本只有二百二十問者,脱之甚矣。今取二本補之,然亦不满五百。今疑譯本不足;或恐題擧大數標爲三百,而傳寫者錯三爲五焉。(今謂:擧大數,又何妨云五?如云:比丘尼五百戒,實則三百餘耳。

例此可知:三百餘問,大數稱五百也。)

——大藏此後有與明本對校别本(九八三—九九五)。

知津云:“唯首品即犯戒罪報輕重經。以下諸品,與五部律及諸律論,俱多矛盾。曾於毘尼集要卷首稍辨之。”

集要卷首,律藏總目,於犯戒罪報輕重經及目連所問經下注云:

按此二譯,皆即世傳五百問經中之首一品耳。意五百問一書,乃後人因此而增益附會者與?曾細玩之,不惟與四分律相違,實與五部律及諸律論俱多矛盾。雖云聖意未可妄測,經典不宜輕議;然,設欲從此,則大違衆律。豈應捨通途之軌式,取疑似之法門?不知近代律主、偏流通此經者,亦曾參考全律否耶?今既徧探五律之源,不得不列在疑似之科矣。故閲藏知津中,將此經排在諸律典之後,標曰:“附疑似雜僞律”。

知津謂“近代律主偏流通此經”(還有註疏),其實,唐初之南山律祖亦於諸律疏中常引用此經;如戒疏等引“五百問論”便是,唯南山稱“論”不稱“經”而已。蕅祖未見南山諸疏(以已失傳),故不知南山亦引此經。南山徧通諸律,爲何引用此“疑僞律”?殊難解也。——擬逐條對勘諸律,但至今尚未動筆。

註釋二種

①【佛説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略解】

二卷。卍續藏第七十一册(八四—一一一)。明· 姑蘇報國寺沙門性祇述。

序云:此經二卷,律宗該攝,文辭昭著,義趣幽深。乃初心入道之樞機,末運修行之關鍵。……崇禎七年。

②【 佛説目連五百問戒律中輕重事經釋】

二卷。卍續藏第九十五册(二八二—三三一)。明· 愍忠寺沙門永海述。

有序。序末書“天啓七年”,比前解早七年。

五五、 沙彌十戒法並威儀

一卷,九千餘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二六—九三二)。失譯人名,附東晉録。

佛命舍利弗度羅羅出家,因明度沙彌法。先受三皈,次受十戒,次明沙彌十戒義,次明諸威儀。

異譯一種

⑴【沙彌威儀】

一卷,近四千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三二—九三四)。劉宋· 罽賓三藏求那跋摩譯。

僅出威儀門,與前七十威儀同。

五六、 佛説沙彌十戒儀則經

一卷,一一四○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三五——九三六)。宋· 沙門施護譯。

以偈頌總攝沙彌戒品及威儀。共七十二頌(五言頌)。

五七、 大愛道比丘尼經

二卷,一萬三千餘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四五—九五四)。失譯人名,附北涼録。

佛遊迦維羅衞釋氏精盧。佛姨母大愛道求出家,佛不許,後因阿難求請,佛制八敬法,若能行者,方許女人出家,大愛道歡喜受持,乃許度之出家。次明沙彌尼十戒諸威儀,比丘尼諸威儀。次明女人八十四態。

五八、 沙彌尼戒經

一卷,一七八一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三七—九三八)。失譯人名,在後漢録。

明十戒及威儀。

五九、 沙彌尼離戒文

一卷,一四三五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三八—九三九)。東晉失譯。

明十戒及七十威儀。

卷末注云:

按此戒名,國本、宋本、及開元録,皆云“沙彌尼離戒文”;丹本則云“沙彌尼雜戒文”。今撿正文,諸本皆非。何則?按此譯之“離”字,與他譯之“尼”,但梵音楚夏耳。決不是“沙彌尼之離戒文”,亦不是“沙彌尼之雜戒文”,並乖正文。故今可直云:“沙彌離(即尼)戒文”,乃正耳。然無所據,不敢即正,直書其意,以待好古雅正君子焉。

六○、 優婆塞五戒相經

一卷,六三五二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三九—九四四)。劉宋· 沙門求那跋摩譯。

佛在迦維羅衞國,浄飯王請爲優婆塞分别五戒可悔不可悔者,令識戒相,使無疑惑,佛言:我久欲與優婆塞分别五戒。若受持不犯,當成佛道;若犯而不悔,常在三塗。以是因緣,於比丘中,次第説五戒輕重可悔不可悔相。

註疏一種

①【 優婆塞五戒相經箋要】

一卷。明· 蕅益大師箋要。香港佛經流通處影印本。蕅益大師全集第十二册(佛教出版社版)。後附弘一大師補釋。

六一、 佛説戒消災經

一卷,一六五七字。大藏第二十四册(九四四—九四五)。吴· 月支國優婆塞支謙譯。

持皈戒人,鬼神畏避。二人受五戒,同四百九十八人見佛,皆得證果。

註疏一種

①【 戒消災經略釋】

一卷。明· 蕅益大師釋。蕅益大師全集第十二册。

此經以法爲名;無常、無我、寂滅三印爲體;依止真善師友爲宗;消災證果爲用;酪味爲教相。

六二、 四分僧戒本

一卷,九七二二字。大藏第二十二册(一○二三—一○三○)。姚秦· 罽賓三藏佛陀耶舍譯。

六三、 四分律比丘戒本

一卷,九千餘字。大藏同上(一○一五—一○二二)。唐· 西太原寺沙門懷素集。

序云:今詳撿律本,參驗戒心,依於正文録之。

六四、 新删定四分僧戒本

一卷。卍續藏第六十一册(二六七—二七八)。唐· 終南山沙門釋道宣删定。

前有序文。

六五、 四分律含注戒本

三卷。大藏第四十册(四二九—四六二)。唐· 道宣律師注。

序云:今依律本,具録正經,仍從佛解,即爲註述。又以戒中各有緣起,隨戒類引,删要補之。

六六、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

八卷。唐· 道宣律師撰。疏文會入行宗記。

六七、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發揮記

卷第三(僅存此一卷)。卍續藏第六十二册(七九—九六)。宋· 天台山壽昌寺沙門允堪述。

自“置名不同”起,至“正配初篇”止。

六八、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科

八卷。卍續藏第六十二册(九八—一五四)。宋· 餘杭沙門元照録。

六九、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

二十一卷。卍續藏第六十二册(一五五—五一三)。宋· 餘杭沙門元照述。日僧即静分會。

七○、 釋四分戒本序

一卷。卍續藏第六十三册(一—四)。宋· 鄞江沙門道言述。

釋四分律含注戒本序。序是唐道宣律師撰。

——以上是南山系解釋四分戒本。

七一、 四分比丘戒本疏

二卷。大藏第四十册(四六三—四九○),卍續藏第六十二册(一—三一)。唐· 沙門定賓撰。

——唐初,弘四分律者,有三大家:㈠ 相部之法勵,㈡ 即南山宣律師,㈢ 是東塔之懷素。法勵有弟子滿意。定賓,即滿意之門人也。著有四分戒本疏,飾宗義記十卷,開宗記十卷,破迷執記一卷。